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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艺术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23-05-19 14:07

序 言

云南艺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成立于1959年。1962年转入昆明师范学院艺术系等办学单位。1978年恢复独立办学建制。

学校是西南地区一所特色鲜明、艺术门类齐全的综合性高等艺术院校。学校坚定不移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立足云南,服务全国,辐射南亚东南亚,面向全世界”战略定位,坚持“教学、科研、创作展演”三位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坚持“继承传统、学习民间、兼容中外、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致力于把学校建成具有国际影响和鲜明特色的国内一流高等艺术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制度,是学校制定、修订其他制度和规定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云南艺术学院,简称为“云艺”,英译为YunnanArts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YAU”。学校办学地址为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雨花路1577号。邮编:650500。学校网址:www.ynart.edu.cn。学校根据办学资源分布,可设多个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国有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多元监督,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着力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

第七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学校以艺术学门类学科为主,兼有其他学科门类。

第九条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学校的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发展研究生教育、留学生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中职教育和其他层次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全面推行学分制。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云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艺术院校,是具体办学的承办者。

第十一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指导学校发展规划。

(二)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三)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四)依照法律规定,调整和配置投入学校的教育资源,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

(五)指导和监督学校按照法律和本章程规定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举办者的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学校提供稳定增长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二)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依法自主决定人员配备;依法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分配办法。

(三)制定招生和人才培养方案,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依法举办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按照国家规定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授予学位。

(四)依法自主开展与政府、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文艺院团等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根据国家法规政策获得足额教育经费。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资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科学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文艺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法规和政策,接受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四)持续推进“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建设“校园清新、校风清廉、学风清纯”的优良办学环境。

(五)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采取措施积极改善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

(七)依法保护学校的资产不流失,不被侵占和破坏。

(八)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各项经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组织领导体系

第十五条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六条学校党委根据党章党规设立工作职能部门、批准成立基层组织;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设立工会、共青团、妇联、学生会等群团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履行职责,参与学校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云南艺术学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中国共产党云南艺术学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中国共产党云南艺术学院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十八条党委会是党委对学校重大方针政策及党政重大问题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决策的会议,是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重要议事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按照学校党委议事规则行使职权,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由中国共产党云南艺术学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纪委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方面强化对学校纪委的领导。

第二十条学校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学校党委视具体情况在院(系)级单位党委设立纪委或者纪律检查委员。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第二十一条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二条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干部人选。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配齐建强党务思政工作队伍,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大宗物资采购、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国际交流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加强学校廉洁风险防控工作。

(十)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对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和执行、监督的重要会议,按照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二节 学术评价体系

第二十四条 设立学术委员会,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调查学术纠纷和处理学术争议等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六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工作及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的建设规划与检查评估工作。负责全校的学位评定、授予工作,负责审定学校有关学位申请、授予的规章制度,审议学校各层次学位申请人备案名单,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及撤销学位的决定,审查批准学校上报申请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审批学校新增指导教师名单,审批学校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的增减调整,研究和处理学校学位授予中有异议的问题和其他有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19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有关学位事务的日常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位授予的一级学科及学院的行政机构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每届任期为3年。

第二十八条设立职称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议、推荐、评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职称评定委员会建立在教师职称评委库的基础上,各级评委库在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内按系列或专业组建。参加评审会议评委人选,根据评审工作有关规定和评审任务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委库按相关评委库管理办法组建、管理。

第三节 教学科研组织体系

第三十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设立学院,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学校认真落实办学教育“放管服”要求,逐步扩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学院的办学育人、办学治校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三十一条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本院行政工作,明确行政职责分工。实行院长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的行政工作机制。院长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学院实行单位事务管理公开机制,院长定期向全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要求与自身特色,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院内部机构运行,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

(三)落实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职责。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及教育教学计划。

(五)负责学院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组织学生活动,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六)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负责学院资产和财务管理。

(七)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学校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组织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三条教职工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在完成教学科研管理任务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职员等级)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三)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四)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和诉求,维护他们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第三十四条学生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学生事务管理,维护学校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以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保留团籍的学生党员的带动作用。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

(五)根据学生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节 民主监督体系

第三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由教职员工依法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学校设立校级工会组织与二级分工会组织,校级工会组织对二级学院分工会组织进行工作指导。各级工会组织依据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学校设立校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七条学校设立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组织,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离退休人员等组成,学校按规定对教职工实行相应的聘用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工进行聘用、培训、考核、晋升、奖惩、解聘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定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及相应工作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定义务外,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履行岗位职责,为人师表。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五)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积极从事科学研究。

(六)坚持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落实“一线学生工作法”。

(七)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尊重和爱护人才。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为教师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创作活动、学习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教师要严格遵守学术道德。学校根据办学条件,稳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生活与工作条件。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社科联、妇联等组织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五条学生除享有法定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在思想品德、文明素养、劳动技能、体育成绩、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紧急困难救助及信用助学贷款。

(五)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参加社会服务、参与勤工助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若有异议,有权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除履行法定义务外,还履行下列义务:

(一)修德践行,勤勉学习,全面发展,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行为规范,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诚信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党团组织等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关心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学校对学生集体或个人的奖励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集体或个人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学校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第五十条 学校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建社团,学生社团须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志愿者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五十二条加强学校内控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财务资产和人事管理制度,为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生、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五十三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合作办学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对校友和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五十四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学校,提高资金和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党委、行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学校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过程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管理。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八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九条学校加强与国(境)内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合作与交流,推动协同创新,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及云南省教育和文化发展格局,做好为社会服务、为大众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工作。

第六十条学校建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校友是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和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学校支持校友会工作,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对学校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1.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一条校徽为四个大小不等、由粗到细的圆形圈套,上方为“云南艺术学院”六个鲁迅体字的中文校名,下方为英文名称“YUNNAN ARTS UNIVERSITY”;颜色为蓝白两色;外圈由树叶构成;中心是孔雀造型。

    白色代表纯洁,象征云艺师生干干净净做人;蓝色代表宁静智慧,象征云艺师生不浮夸气躁,沉心静气做学问、谋发展;同时,蓝色也代表忠诚广阔,象征云艺师生“用心海浩瀚的蔚蓝”抒写对祖国深沉的爱。

    四个圆形圈套代表圆融、完满和包容,象征着云艺全校师生团结、和谐,也象征学校宽广的胸怀气度。外圈的树叶造型象征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生气勃勃,传承不息,同时象征学校坚定不移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

    孔雀是云南代表性动物,代表吉祥、好运、才华,这个造型不仅彰显了云艺扎根大地办学的鲜明地方特色,而且象征了对师生美好的祝愿。同时,孔雀的造型和白色底色构成阴阳太极,象征天地万物相生相容,彰显了云艺对传统文化的自信。

    第六十二条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根据佩戴对象有颜色区分。

    第六十三条 学校精神为“海涵地负、继往开来”;校训为“务实、求新、尚美”;校风为“相互欣赏、彼此成就”;学风为“博采众长、转益多师”;教风为“德厚艺精、授业树人”。

  2. 附则

    第六十四条 章程制定和修订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最终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六十五条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名称、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云南艺术学院校徽

    2.云南艺术学院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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